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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暂存间需不需要单独做环评(二)
查看次数:738  发布日期:2020/11/19 13:33:55

上文提到开展环评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原则,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登记表。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个预评价,正常情况下是对着一片空地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在实际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与环评不一致的内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环保部在2015针对重大变动出了一个原则性规定,同时出台了部分行业的重大变动清单,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而从这个角度,企业把原先不规范的危废暂存规范的暂存起来,或者说危废暂存间的建设应当属于一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从固废管理的角度,应当不属于导致环境不利影响增加,不需要单独开展环评。从已经发布的重大变动清单我们也能一窥管理思路,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属于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变化造成的重点变动,危废暂存并未列入其中。而企业危废库存放的物质如果不包含废弃的危险化学品,仅仅是废活性炭、废催化剂这类固态物质,就算是个建设项目,从一般的认知来理解,似乎算不上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范畴,对照“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登记表”这一普适性规则,似乎登记表基本可以满足要求。存放废弃危化品的危废暂存间是个特殊的存在,《危险废物污染物贮存标准》规定,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某种意义上,存放废弃危化品或常规状态下具有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其他的危险废物的危废暂存间,严格来算应该属于危险品储存间,已经不是单纯危险废物暂存间的管理范畴了,不过在这个问题上安全部门和环保部门在履职上似乎有一些盲点。

04为此,对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应该需要分类对待。对于常规的危废暂存间,比方说存放废活性炭、废包装物、废催化剂、废荧光灯管这类的危废暂存间,结合目前已经开展的管理实践,建议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可以在验收结论论证其是否属于重大变化,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阶段解决环评阶段埋的坑,同时在后续排污许可申领过程中将危废暂存间纳入管理,使其进入正常的环保管理程序。已经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如果厂内有其他技改或新建项目,比如因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的等相关项目的,可以在新建项目中对危废暂存间做相应的描述,作为配套环保工程的评价比起单独让开展环评,容易许多,通过这种方式使其纳入正常管理范畴。对于已经运行多年的老厂,如果是在环评法实施前就已经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实际上按照考核要求,并不适用环评考核的这条要求。对于环评法实施后已运行多年的建设项目,厂内也无其他项目的情况,可以通过做补充说明的情况,对危废库的建设进行补充说明,然后纳入排污许可,同时在危废管理计划等相关文件中对危废库情况进行说明。如果一定要环评手续,按照“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登记表”这一普适性原则,补个登记表也是有依据的。毕竟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名录中并未对此有明确规定,而很多地方明确表示,未纳入名录的,暂不需要开展环评工作。如果一定要让做报告表,可以根据上面的一些意见,有理有据的与管理部门进行一些必要沟通。毕竟占用行政审批资源同时也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并不一定是解决问题的一般佳方式。对于存放危险品的这类危废暂存间,它已经不是单纯危险废物暂存间的管理范畴了,按照标准要求,未消除危险性之前,它严格来算应该属于危险品贮存间,对于此类贮存间,还是需要进行严格管理,响水事件已经给了存在这类贮存间的企业深刻的教训。对于危废暂存间,根据其实际存放物质的区别、危害及影响特性,辩证的看待这类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能会有一个更为科学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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